劫贫济富之空置期间物业费按20%缴纳 ----简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37条

其次,关于需要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绝大多数普通业主均非专业人士,基本上不会认真去阅读条款和熟悉地方法规,因此实务中基本上没有去办手续的。
《物权法》第72条明文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如电梯、绿化、水泵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不管小区入住率为多少,都要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换句话说,不论业主房屋是否空置,业主的财产仍在小区,物业若已经按服务合同对业主“财产”提供服务,业主就应当缴纳物业费,缴纳物业费也是法定义务。在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证明了此种观点。
而对于空置房的业主来看,基本上有以下几类:一是与开发商有交付上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交付的房屋符合质量规定的,应当由业主承担缴费义务,如果是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则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缴费义务。无论如何均不应该拒绝缴纳费用;第二种是有钱、房多任性,此种情况显然不符合“房住不炒”的中央精神,更不用减免费用来扶持;第三种是个人原因,如装修、工作、家庭,也没有法定需要减免的理由。
对正常缴费的业主来说是一种侵害,甚至可以说是“劫贫济富”的一种行为。住宅小区是一个整体,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无法区分缴费业主和不缴费的业主来提供服务,而空置房的业主按20%的标准缴纳或者不缴纳物业费,势必影响到正常缴费业主的利益,物业服务企业会降低服务品质来保障自身的收支平衡,如此类业主的比例较大,则可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导致小区整体的品质下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