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期间物业费按20%缴纳—简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37条

2020年1月8日11:44:51 发表评论 8 views

劫贫济富之空置期间物业费按20%缴纳 ----简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37条

      近日,河北新闻网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石家庄市闲置住房物业费如何收取?”的问题。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回复表示,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照20%缴纳物业服务费。。笔者发现该规定为2010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款,但实施10年以来实践效果欠佳,可以说属于废条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一、《条例》37条欠缺可执行性首先,从《条例》第37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来看,其实际上给物业服务企业留了自行约定的余地,而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时,均为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均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来要求空置房均需全额来缴纳物业费,以此来规避20%的适用,而购房的业主对此并无选择权。

其次,关于需要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绝大多数普通业主均非专业人士,基本上不会认真去阅读条款和熟悉地方法规,因此实务中基本上没有去办手续的。

二、《条例》37条并非善法物业费本属普通民事合同履行的问题,公权力和立法需在确需保护一方弱势地位的时候,才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倾向性的保护,而对于房屋空置的权利人来看,显然不属于此类范畴。

《物权法》第72条明文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如电梯、绿化、水泵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不管小区入住率为多少,都要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换句话说,不论业主房屋是否空置,业主的财产仍在小区,物业若已经按服务合同对业主“财产”提供服务,业主就应当缴纳物业费,缴纳物业费也是法定义务。在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证明了此种观点。

而对于空置房的业主来看,基本上有以下几类:一是与开发商有交付上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交付的房屋符合质量规定的,应当由业主承担缴费义务,如果是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则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缴费义务。无论如何均不应该拒绝缴纳费用;第二种是有钱、房多任性,此种情况显然不符合“房住不炒”的中央精神,更不用减免费用来扶持;第三种是个人原因,如装修、工作、家庭,也没有法定需要减免的理由。

对正常缴费的业主来说是一种侵害,甚至可以说是“劫贫济富”的一种行为。住宅小区是一个整体,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无法区分缴费业主和不缴费的业主来提供服务,而空置房的业主按20%的标准缴纳或者不缴纳物业费,势必影响到正常缴费业主的利益,物业服务企业会降低服务品质来保障自身的收支平衡,如此类业主的比例较大,则可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导致小区整体的品质下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场。

三、其他地方的立法从无锡、武汉、苏州等地方的立法来看,一般最多规定打折的幅度为70%,而未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打折的地区在实务中物业服务企业一般也会同意业主一定打折幅度的诉求,由此可见石家庄的《条例》第37条是如何的脱离实际和闭门造车了。

综上所述,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一是为了回应近期复燃的20%物业费的问题,二是质疑此种条款实施10年了,竟然还不进行修正,简直是不可思议,希望当地人大可以积极发挥作用,尽快修订《条例》37条,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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