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房屋所有权应该办理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所谓转移登记,就是从前一个所有权人转移到新的所有权人的过程。笔者认为,只要是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转移所有权而房屋实体不变的情况下,应当办理的是转移登记。
从中看出,放弃所有权的,并不代表没有了所有权人,而是所有权归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从本质上来说应当属于转移登记的一种。《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从《物权法》规定设立登记簿制度和《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簿的规定来看,房屋登记簿应当是从房屋建成办理初始登记,从而衍生出后面的变更、转移登记,直至最终房屋灭失后导致的注销登记。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说特殊情况下,虽然享有不动产物权之人取得该物权时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但是应当先进行登记将过程中的权利人在登记簿上记载,然后才能为其后手办理相应的登记,如果不登记过程中的权利人,不动产物权变动关系从上手到下手的链条将会在该处发生断裂。
综上所述,放弃所有权的登记,应当是一个特殊的转移登记,这样建立的登记簿,才能体现物权的完整变化过程。实际操作中,可以作为一个由所有权人单独申请,承受人是国家或者集体的转移登记。可参照公房的管理原则,登记在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名下。从长远来说,甚至可以考虑纳入保障房管理体系。通过结合税收减免等方法,鼓励通过放弃所有权的方式通过社会力量来增加保障房的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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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l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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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tf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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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