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2019年9月4日12:03:49 发表评论 12 views

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办理程序

1.开通监管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达标并经监管机构备案后可以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开发企业与实施资金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并开立账户后取得《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依此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3.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房价款。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承购人采取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依据经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4.申请拨付、使用预售监管资金。

5.申请解除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二)实施资金监管银行的办理程序

1.本行政区域内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达标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监管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申请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2.选择开展资金监管的各商业银行到监管机构进行备案,领取密钥并开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3.监管银行按照甲方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幢商品房楼栋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即账户名称为“房屋坐落+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此账户应为该开发企业的二级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4.收缴预售监管资金,并将缴款信息及时录入监管系统。

5.依据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发出的电子拨付款指令和《同意使用非/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通知书》,同时接收以上两项指令后于当日拨付监管资金。

6.拨付完成后,将拨款信息及时录入监管系统。

7.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开发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不得变更。

(三)监管机构的办理程序

1.开户。

2.非重点监管资金划转。

3.现场查勘。

4.重点监管资金划转。

5.解除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二条 开户程序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对监管银行打印并加监管银行公章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的《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一式三份)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监管机构业务专用章,签订后的协议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各执一份。

(二)三方签订后打印《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开发企业凭此证明办理预售许可。

第三条 办理预售资金缴存的程序

(一)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房价款。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载明的预售资金收存账户信息,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监管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监管专用POS 机方式收取预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证将监管专用POS 机与监管账户连接。

(二)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与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中,明确该项目贷款发放的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三) 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应通过监管系统核实缴款人和缴款金额等信息,收取预售资金,并向缴款人出具收款凭证。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在确定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应及时将收款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实时传递给监管机构。电子信息显示金额应与银行出具的纸质收款凭证金额一致,如有不一致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

第四条 监管资金划转的程序

(一)非重点监管资金划转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递交《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非重点)》等相关资料。

  1. 监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监管银行推送电子拨付指令,同时开具《同意使用非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通知书》。

(二)重点监管资金划转

1.现场勘察。按照《监管办法》规定的程序接收房地产开发企业递交的《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现场查勘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工程进度,并上传资料。

2.节点审核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重点)》,监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监管银行推送电子拨付指令,同时开具《同意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通知书》。

第五条 对账与调账

(一)对账

1.监管银行应按期对已开立的监管账户进行对账。对账周期为每季度一次,在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为对账日,对账模式以每幢生成为一个对账结果。监管银行在对账日内打印该企业的缴存流水明细,与该企业实际入账进行核对。

2.核对无误后,在监管系统内进行对账确认,并打印纸质的《监管资金项目对账表》,加盖公章后交于监管机构;如对账有误,应启动调账程序。

(二)调账

1.企业出现监管资金与实际金额不符的,监管银行确认错误原因后需申请调账处理,打印《调账申请表》并加盖银行公章。

2.监管机构在核实情况后开具《调账通知书》,监管银行在接收通知书后调整错账,将入账回执单交于监管机构。

3.企业在调账处理期间,监管机构停止受理该企业预售资金监管的拨付申请。

第六条 拨付监管预售资金的条件

(一)拨付非重点监管资金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二)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完成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10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主体封顶验收合格后,在该项目连续施工2个月的基础上,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两项增设节点应当列入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中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资金使用额度。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1.完成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

2.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5%;10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50%;主体封顶验收合格后,在该项目连续施工2个月的基础上,可以累计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80%;

3.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退款。

第八条 解除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申请表》。

2.首次登记证明。

(二)监管机构核实该项目已办理首次登记后,向实施资金监管银行通过监管系统发送解除资金监管电子指令,同时出具《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通知书》。

(三)实施资金监管银行凭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发送的解除资金监管电子指令和《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单》,办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手续。解除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通过监管系统通知监管机构。

第九条 罚则

1.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存入监管账户的,由监管机构对项目开发企业记入信用系统,并进行停止网签、停止支取使用等处罚。具体措施由监管机构制定。

  1. 监管银行未按照上述规定开户,未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未按拨付通知及时拨付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将存入资金、拨付资金信息及时录入监管系统的,由监管机构督促补录并记入信用系统;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监管机构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在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对账确认的,将停止该银行的资金缴存功能。

第十条《监管办法》未尽事宜,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8年2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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