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中关于楼盘表内容的规定,其内容是大于不动产登记簿内容的,也证明着其作用的不同。楼盘表在发现楼盘异常情况,可以启动“预警”功能,对管理部门或者购房人提醒,譬如开发商的其他楼盘或者项目频频出现问题,信访投诉激增,加个提醒有利于增加购房人的知情权,增强社会的稳定性。登记簿可以写入额外内容吗?
第三,楼盘表的内容基于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而产生,如果要质疑其内容的权威性,就是对预售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簿本身的否定。而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部委间的文件都要求信息应该实时共享,是法定责任。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如果楼盘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不同,要不就是技术问题,要不就是部门间没有依法协作。那么这些人为因素可以作为否定交易管理合法合理性的根据么?
其次,网签备案只是交易管理的一种手段,其应当与中介活动管理、资金监管等相配套来达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由于一些地方机构整合、职能、以及落实情况的不同,可能导致仅仅做了网签,而没有做好其他配套工作,导致网签不但没能发挥对社会该发挥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办证的时间,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网签备案的作用。简单证明之:买卖双方都是基本达成合意,交付部分定金之后才进行登记申请,如果此时发现,房屋存在不能交易的情况,万一卖方收取定金后不诚信,往往又产生新的纠纷。如果在网签平台一开始就发现了问题,矛盾往往消灭在初期。
第三,住建部门搭建的楼盘表数据本应是与登记簿实时共享的,内容互通有无,何来安全不安全只说。就像依据登记簿打印出来的不动产权证,获取的信息应该是不动产登记簿的体现。
所谓政企不分的问题,不知道企在何处,交易管理本来就是免费的,提供网签平台本来就是管理和规范的手段之一,何来政企不分的问题,据了解,现在不但网签免费,就连交易双方的监管资金产生的沉淀利息也都一并划转到交易人账户,政府部门只是提供便民服务平台。
至于所谓可能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陷入被动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是打证机关,而网签合同也仅仅是不动产登记要件中的一个而已,何来为难之事?当事人应该怎么申请还得怎么申请,网签之后如果有查封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即使是不动产登记程序中也有记载登记簿之前查封的应当不予登记的规定,所以曹老师的观点纯属杞人忧天。
目前的法律体系,的确不存在网签合同效力的优先问题,但网签合同依托政府的公信力,与资金监管配合有效解决了“一房两卖”“买卖双方资金纠纷”的大量的社会矛盾,在社会稳定和信访投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社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