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曹老师商榷《房屋登记交易生态系统之建设与优化》之我见

2019年7月20日23:16:16 发表评论 6 views
与曹老师商榷《房屋登记交易生态系统之建设与优化》之我见
 武夷山李炜

与曹老师商榷《房屋登记交易生态系统之建设与优化》之我见

与曹老师商榷《房屋登记交易生态系统之建设与优化》之我见
今天看到曹老师这篇文章,我对整篇文章的立意和结论都表示认可,交易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应该各司其职,高效便民的办理相关业务。但对该文的分析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楼盘表和不动产登记簿那个更权威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首先,根本上来说就不应该拿来比较。这就好比把预售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拿来比较那个更权威一样,两者虽然内容上有高度相同,但法律意义和作用完全不一样,楼盘表是行政管理的工具,是内部管理手段,而登记簿是法定的具有公示效力的证明物权内容和归属的根据,硬要扯到一起来比较实在是鸡同鸭讲。

其次,根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中关于楼盘表内容的规定,其内容是大于不动产登记簿内容的,也证明着其作用的不同。楼盘表在发现楼盘异常情况,可以启动“预警”功能,对管理部门或者购房人提醒,譬如开发商的其他楼盘或者项目频频出现问题,信访投诉激增,加个提醒有利于增加购房人的知情权,增强社会的稳定性。登记簿可以写入额外内容吗?

第三,楼盘表的内容基于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而产生,如果要质疑其内容的权威性,就是对预售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簿本身的否定。而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部委间的文件都要求信息应该实时共享,是法定责任。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如果楼盘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不同,要不就是技术问题,要不就是部门间没有依法协作。那么这些人为因素可以作为否定交易管理合法合理性的根据么?

  二、基于楼盘表的交易,安全性可有保障?首先,由交易管理部门建立的网签服务平台,虽然目前没有法律上的规定赋予其与不动产登记相同的公示公信的效力,但不等于网签备案信息没有公示公信力。交易管理部门建立网签服务平台的作用就是尽量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延伸了政府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力度,因为交易管理是动态的,而不动产登记是静态的;交易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从开始有购买意向的查询,到办理交易的过程,买卖双方的资金交付、房屋交付、以及后续的水电暖过户,交易管理保障是全方位的,而不动产登记保障是点的保障,只是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并且几乎谁最后一个环节,只是靠这个,买卖中的很多“陷阱”都是登记无法克服的,因而无法保障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其次,网签备案只是交易管理的一种手段,其应当与中介活动管理、资金监管等相配套来达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由于一些地方机构整合、职能、以及落实情况的不同,可能导致仅仅做了网签,而没有做好其他配套工作,导致网签不但没能发挥对社会该发挥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办证的时间,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网签备案的作用。简单证明之:买卖双方都是基本达成合意,交付部分定金之后才进行登记申请,如果此时发现,房屋存在不能交易的情况,万一卖方收取定金后不诚信,往往又产生新的纠纷。如果在网签平台一开始就发现了问题,矛盾往往消灭在初期。

第三,住建部门搭建的楼盘表数据本应是与登记簿实时共享的,内容互通有无,何来安全不安全只说。就像依据登记簿打印出来的不动产权证,获取的信息应该是不动产登记簿的体现。

与曹老师商榷《房屋登记交易生态系统之建设与优化》之我见
三、所谓网签合同的效力问题法律上并未否认其他形式的交易合同,而且当下因为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性,房屋所承载的非房属性太大,比如就业、入学、社保、限购、贷款等等,导致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虚假离婚、结婚等等情况屡有发生,而通过网签这一手段配合房源核验、资金监管、交易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等措施,可以极大的减少和降低类似情况的发生,从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合理运行。

所谓政企不分的问题,不知道企在何处,交易管理本来就是免费的,提供网签平台本来就是管理和规范的手段之一,何来政企不分的问题,据了解,现在不但网签免费,就连交易双方的监管资金产生的沉淀利息也都一并划转到交易人账户,政府部门只是提供便民服务平台。

至于所谓可能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陷入被动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是打证机关,而网签合同也仅仅是不动产登记要件中的一个而已,何来为难之事?当事人应该怎么申请还得怎么申请,网签之后如果有查封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即使是不动产登记程序中也有记载登记簿之前查封的应当不予登记的规定,所以曹老师的观点纯属杞人忧天。

目前的法律体系,的确不存在网签合同效力的优先问题,但网签合同依托政府的公信力,与资金监管配合有效解决了“一房两卖”“买卖双方资金纠纷”的大量的社会矛盾,在社会稳定和信访投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社会作用。

四、所谓限制物权的说法
所谓限制物权,其实并不存在,当事人双方网签是基于双方达成一致并且履行的房屋买卖的行为中的一环,如果一方未依法依合同履行,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也应该依法履行配合注销合同的义务,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笔者不认同有限制物权的说法,但认可规则不够完善的说法,因为到目前为止,住建部对于合同备案的注销,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均未规定明确的操作规范,笔者也写过文章,呼吁住建部尽快出台相关操作规则。而且笔者认为,由于住建部对于具体操作规范的不明确,一些地方的交易管理部门对于如何进行网签备案工作确实有不同的做法,笔者也著文呼吁应当以去窗口化、去审批化为发展方向,不应该把网签合同备案当成原来房屋登记一样的做法来进行审批。并且笔者认为,不应该因为职责的分工而对网签工作有抵触情绪,合同网签是大势所趋,无论是在一个部门,还是在两个部门,都是需要去做的,甚至某省自然厅还下文要求交易部门网签备案后还得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双备案。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究底都还是人的问题,部门间人的意识、工作思维、配合度等等导致了各种问题的发生,这并不代表着应该否定网签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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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非常认可曹老师对建设房屋登记交易系统的结论,“合则强,孤则弱,分则乱,争则亡。”习总书记在外交中引用的这个金句,很适合目前在对矛盾牵扯不清的部分地区。应该去厘清职能,各司其职,做好配合,才能真正的达到为人民服务,保障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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