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放管服”“曝光怕慢假庸散”》不等于无底线服务 ----评赣州继承登记上门服务事件

具体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如果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能当场补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绝不能三番五次要求申请人补资料;如确实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该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受理后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做到给当事人程序上的最大便利。要以“流程最优、环节最少、审批最简、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给当事人提供程序便利,而非替当事人去解决当事人应该解决的问题。如果这样就变成本末倒置了。
1、尽量不要超行政区域,超出行政区域去服务,属于出差性质,可能会违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两人为公”应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处理。如在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中就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3、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业务知识和行为能力判断水平。例如本案中当事人的姐姐属于渐冻症患者,从视频中可见,其已经丧失基本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大概率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据《民法总则》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则,需由其法定监护人来办理相关事务,并且非因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资产。从此种角度来看,是否能够放弃继承权都已经超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审查判断的范围了,公证机关能否解决此种业务都不得而知,更不用说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解决了。
4、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询问中应该尽量通过书面询问和语言询问来判断被询问人的行为能力,如无法正常表达的,则不能予以办理。并且需要注意的是,询问是应该单独进行的,其他的当事人是不能在场的,否则会有影响被询问人表达意思真实性的问题。在本案例中,询问的问题过于简单,在当事人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情况下,应该尽量询问一些让当事人做出肯定和否定性答案,以辅助判断当事人的表达能力。如询问,您是某某的姐姐么?再问您是某某的妹妹么?等等类似答案有冲突的问题。
5、应该采取全程摄像来保留证据,而本案例中“其他当事人替被询问人签字和拿着被询问人的手盖手印的情节”更像是违法操作的“车祸现场”。如该被询问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提出异议或者诉讼,不动产登记机构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