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抵押后有租赁能否办理租赁备案
问:某房屋已经设立有抵押登记,现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承担租赁备案职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备案,可否办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该条规定旨在规范在同一财产上,先有租赁后有抵押时,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先有抵押后有租赁的,《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对抵押概念的规定,抵押行为并不转移占有,抵押人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后仍可向外出租房屋。租赁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登记机构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承租人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已经书面告知房屋抵押事实的,承租人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转自 不动产实务研究

我的微信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