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湖南邵阳武冈市东方之星项目的购房人咨询,他们去申请办证,需提交完税证明,但由于开发企业武冈市城建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税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缴纳契税,进而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证书,购房人在开发商、税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反复奔走,就像踢皮球一样,特咨询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其实对于开发企业欠税影响购房人办证的情况,全国也非个例。
1、开发商方面,对于开发商企业来说,正常缴纳增值税,提供税票给购房人,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是其法定以及约定的职责。因此开发商欠税和违约的违法事实是明确的。
2、不动产登记机构方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申请登记需提供缴纳税费的凭证,但此完税凭证并非是无限扩张的,其需有上位法的规定。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协助审查契税的完税情况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而开发商的增值税则不在协助审查范围。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取消一切没有法律规定的证明,在国务院大力整顿依法行政,取消老百姓不必要的申请材料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地方将没有法律依据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登记申请要件,是完全错误的做法。
3、税务机关方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机构是税收征收的法定机关,而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就本问而言,开发企业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购房人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正常情况下,开发商缴纳增值税并出具给购房人增值税发票,然后购房人持增值税发票和购房合同等材料去申请缴纳契税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在开发企业欠税并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仍然强制要求购房人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才能缴纳契税已经违法。
首先,购房人非增值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其对增值税的缴纳没有法定义务。
其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38、40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法定的职责和程序来进行税收追缴。其并未规定可以将此责任转移到契税的纳税人身上。
第三、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2条明确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而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开发企业欠税的情况下,却无视征收对象的相对性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规定,仍然以系统限制、单位规定等等借口来拒绝购房人缴纳契税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属于典型的懒政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而如购房人已经缴纳了契税,不动产登记机构仍然以开发商欠税的理由来拒绝购房人办理相关业务的话,其就已经超越了法定职责,从相关税法的规定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一手房转移登记中仅对契税有法定协助的义务,而开发商的增值税不在其协助范围之内,拒绝受理属于滥用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