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夫妻共同遗嘱申请可否受理
某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最近,有王某因父母相继去世,前来我处申请继承登记。王某出具了2011年的一份公证书,是王某父母的共同遗嘱,遗嘱指定父母的房产由其女儿王某继承。我们以前没有受理过持夫妻共同遗嘱的申请,问:夫妻共同遗嘱和一般遗嘱有什么不同?对这一起登记我们可否受理?
金绍达:对于夫妻是否可以设立共同遗嘱,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世界各国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有一些国家就立法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设立共同遗嘱(如法国),也有些国家立法规定夫妻可以设立共同遗嘱(如德国)。
我国《继承法》既未规定可以设立共同遗嘱,但也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夫妻双方应是可以用共同遗嘱处分其共同财产。如果遗嘱已经进行过公证,则可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继承中遇到的夫妻共同遗嘱,其内容不外乎三种:一是在共同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二是互相指定由健在的对方继承;三是互相指定先由健在的对方继承,待双方都死亡后,再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的共同遗嘱,应当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后整个共同遗嘱才发生效力。一方死亡后,如果健在的一方改变自己的遗嘱,至少不应影响遗嘱继承人对已成为遗产部分的继承。
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自任何一方死亡时即可生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健在一方的意思表示因不再有实际意义而无须考虑。
对于第三种情况,一方死亡仅导致遗嘱部分生效,双方都死亡时遗嘱方才全部生效。
可见,夫妻共同遗嘱和一般遗嘱的主要区别就是遗嘱的生效时间,一般的遗嘱从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夫妻共同遗嘱一般并不因为某一方死亡而全部生效。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上述第三种情况,由于相应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处理较为棘手:如果立遗嘱一方死亡,此时遗嘱部分生效,登记机关如果允许健在一方持此遗嘱先登记为其所有,就会带来一个问题:日后健在一方有可能作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另立遗嘱,这样就会违背共同遗嘱的原意。如果登记机关不允许其登记,理由又明显不足。所以,登记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待遗嘱全部生效后再来申请。如果健在一方坚持要申请登记的,应当允许持此遗嘱先登记为其所有。日后如果因健在一方另立遗嘱、违背共同遗嘱的原意而发生纠纷,则是共同遗嘱本身的弊病所引起,并非登记机关所能解决。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前,对于此类申请,可以在登记簿上注明:根据夫妻共同遗嘱登记,以示区别。
从本例来看,立遗嘱人均已死亡,遗嘱已全部生效,登记机关可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