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有错?行政诉讼未必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由于笔者没有看到具体的判决书,所以无法去判断登记机构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是否有瑕疵和错误,只能就此种类似问题做一下分析,首先,本案例的核心矛盾其实不在于转移登记的对错,而在于夫妻内部矛盾,在于夫妻对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分歧。找到问题的核心就可以予以针对性的解决。
如果档案资料中无法证实有登记簿错误的,又遇到本案这种权利人不肯配合配偶来申请更正登记的,则应该建议当事人先申请一个异议登记,然后再通过民事诉讼来确权后再办理更正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4号第8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根据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的,应该予以一并解决,或者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因此如当事人未同时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登记机构可申请法院中止行政诉讼,让当事人先解决民事争议,如民事争议的裁判结果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可以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对于登记机构来说,合理引导当事人的诉求,才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而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不能将不动产登记与普通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审查一样来对待,登记的结果极大的依赖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对于询问回答的结果来予以记载。判决行政错误不一定就可以解决问题,还应该找到问题的根源来先解决民事问题,再行处理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