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主城区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准入和后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
张住建字[2011]2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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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主城区(含桥东、桥西、宣化、下花园区,高新管理区和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主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限价商品住房的规范分配、准入和后期管理,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张家口市关于发展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意见》(政办字[2011]80号)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供应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符合条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一个家庭限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或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一个家庭(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待遇。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包括:具有我市主城区内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无房或在住房保障条件范围内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在当地实际居住。有条件的区(管理区)原则上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5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二)2011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以后年人均月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三)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四)未承租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且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符合上述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1、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2、按照市区(管理区)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3、危险房屋的。
第六条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再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可重新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第七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准入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当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除申请人因遇不可抗拒因素转让过住房,但申请之日时无自有住房);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市户籍的;
(三)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分配准入程序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三审核、两公示”原则确定供应家庭。
第十条 申请程序: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民政部门确定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和资产申报材料;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婚姻状况证明和大中院校毕业证书; (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职工,还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书;
(八)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九)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公示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 (三) 辖区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并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社区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退回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材料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各区政府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信息,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在当地政府信息网和张家口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退回辖区办事处重新复核;公示期无异议或经辖区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
(五)在一个月内各区政府要将核准同意后的符合条件申请人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准入程序:经审核、公示通过,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均要以摇号方式确定准入顺序。
符合优先条件的申请人可采取独立摇号方式确定准入顺序。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配建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四)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房地产登记
第十七条 价格管理:
(一)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二)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第十八条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二)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市场成交价格或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的后期管理,是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重要举措。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主城区限价商品住房后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各区和管理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房源管理:
(一)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施工企业)单位应向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移交限价商品住房,包括项目建设、保修等有关资料,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移交协议书》。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入住前应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合同书》。合同内容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入住前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使用公约》。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企业自行管理。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或公开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委托或选聘的物业公司直接管理。零星配建及改造、改建、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物业服务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由委托或选聘的物业公司安排专职人员与小区的物业部门对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家庭各项费用的收取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价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费用由购买人家庭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限价商品住房的后期管理中,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限价商品住房各项政策,监督检查限价商品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
(二)负责入住限价商品住房的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限价商品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发布限价商品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三)承担限价商品住房的安全管理及其修缮相关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四)受理举报和投诉,受理情况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
第二十五条 委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业主、使用人共同创建和谐物管,使小区的物业管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限价商品住房入住时移交、验收、接管等工作,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限价商品住房的使用情况;
(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三)建立本小区限价商品住房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受理限价商品住房维修的报修申请,并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四)《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使用人公约、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付上述相关费用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部门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限价商品住房准购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抓好供应准入和申请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房管(建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签署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与房管、民政部门共同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查,牵头对投诉内容进行复核,对供应程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及申请人工作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5年内不得接受购买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限商价商品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限价商品住房档案和购买人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购买情况,购买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并纳入张家口市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发现,责令立即予以清退,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为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和收入情况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其他县和管理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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