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房价使得购房成了家庭消费中的头等大事,在购房过程中可能遭遇始料不及的变化。今天给大家介绍一起特殊案例,解答购房期间买受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如何应对的问题。
案例援引:(2013)海民初字第11112号判决书
2007年6月18日,崔某某(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坐落为:海淀区四季青乡某号房屋,总价款为220万元。合同签订后,崔某某交付了部分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后但未办理完毕产权证期间,买受人崔某某去世,且未留下遗嘱。田某(崔某某之妻)、崔某(崔某某之子)作为崔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直接将房产办理至田某、崔某名下,但开发商未能同意,导致双方纠纷,田某与崔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产登记至其名下。
本案中,田某、崔某能否直接继受合同权利、义务,向开发商交付剩余房款,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直接办理过户登记为主要争议点。
现实处理中,开发商顾虑到不能自行认定购房人的继承人,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所涉纠纷,为避免自身风险,拒绝将房屋直接过户给权利义务不确定的主体。因此,买受人的继承人如直接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变更合同直接过户,可能会遇到困难。本案中,虽田某、崔某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仍然未有效处理。故,田某、崔某采用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从而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达到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屋过户的目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崔某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有一子崔某。崔某某死亡后,崔某与田某系崔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开发商称田某、崔某实际欠购房款130万元未付。田某、崔某表示,其有能力支付此笔款项。鉴于此,法院认为,崔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现田某、崔某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及法定继承人,崔某、田某在支付开发商130万元的剩余房款后,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法院认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崔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产权证书应办理在崔某某名下,但崔某某已死亡,在此情形下,商品房产权证书办理到何人名下直接决定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鉴于法庭查明事实,田某与崔某均为法定继承人,对涉案房产拥有共有权,将房产归属其两人共有,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崔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田某、崔某与开发商继续履行;二、田某、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开发商支付剩余购房款;三、田某、崔某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付款义务后九十日内,开发商协助田某、崔某将房屋过户至田某、崔某名下。
综上所述,购房期间买受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虽不能直接要求开发商变更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主体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在具备合同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下,可采用诉讼的方式确定继承权并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兰台房地产法评 作者:张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