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和注销的公司,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公司注销是主动行为,主动将公司清算关闭,而吊销则是被动行为,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依然存在,但没有经营权利。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经(2000)24号函《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188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195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缴其公章。
企业注销由于是主动行为,涉及的债权债务一般会在清算时处置完毕,当时公章和营业执照都在有效期,可以正常使用。如果申请登记的内容为未清算范围,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可以起诉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后,凭法院生效判决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