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后,新建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2018年6月29日08:05:49 发表评论 3 views
土地抵押后,新建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可以看出,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范围,但抵押的土地因抵押权处置时,需要一并处置后续建设的房屋。如果实现抵押权将影响预告登记的效力,因此不能办理新建房屋的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办理新建房屋的预告,预购人不仅取得了针对预售房屋的债权,还取得了针对该房屋占的土地使用权的债权。故此,办理预告不仅仅意味着将来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也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还有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91条中提到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所发生的是转移登记,买受人取得的是物权。而预告登记时,买受人所取得的只是请求权,请求权不等同于物权,预告登记不等同于转移登记,因此无需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准物权。由于抵押权办理在先,抵押权人未同意办理预告登记,依据房地一致原则,实现抵押权,会造成预告登记的失效,明显发生权利冲突,如果抵押人同意,相当于放弃了抵押的优先权,不会造成预告登记的效力丧失,因此,土地抵押后,新增房屋的预告登记也必须经土地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办理。

weinxin
我的微信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