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危害

2018年6月19日15:44:29 发表评论 3 views

阴阳合同危害之房产篇

阴阳合同危害

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层出不穷随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很多买方人在房价日益上涨之后抱着侥幸心理偷逃税款,降低购房成本。如果少缴税款不被发现,必定会得到很大的收益;即使被税务机关发现了,补缴之后也无损伤,收益与成本的巨大反差,助长了部分人员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

另外许多中介公司为了促成房屋买卖交易,也引导客户在税收上“大做文章”。在交易中可以签两份合同,把其中一份合同的价格写得低一些用于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可以少缴一部分费用,处于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往往很多购房人都进行了这样的选择。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案例【案例一】 2015年4月27日,王某与龙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其房屋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龙某。同日,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又和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套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龙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金额为5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王某名下。法院审理后认为,成交价为800万元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交价为500万元的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恶意串通为避税而签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故对王某主张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16年2月3日,吴某与程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吴某购买程某的一套房屋,总价款91.5万元。后双方协商将总房价变更为93万元。2016年5月25日,吴某、董某与程某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价款为123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吴某、董某按房屋价款123万元交纳了契税,并向银行申请贷款80万元。后银行将80万元贷款汇入程某的帐户,程某未向吴某、董某返还30万元。吴某、董某遂起诉要求程某返还购房款3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91.5万元的购房合同内容明确具体,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就涉案房屋交易价格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变更原交易价格91.5万元为93万元,后续合同中约定的价款123万元仅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所作的约定,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条款无效。吴某、董某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无效条款的约定,向程某支付30万元购房款,程某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三】 2016年7月25日,汤某与董某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董某将其房产以48万元价格卖给汤某,当天汤某以该价格交纳了税费。后查明,2016年6月22日,就涉案同一房产,汤某之妻肖某与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53万元。后汤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为汤某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7月25日备案合同系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的价格虚低的“阳合同”,以此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无效。6月22日所签“阴合同”应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故判决汤某向董某支付剩余购房款,董某向汤某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房屋买卖“阴阳合同”问题,目前我国立法并无作出系统性规定,缺乏直接处理依据。从合同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的效力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进行备案的“阳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阴合同”双方签订的目的为获取高额贷款或者降低税费很可能也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基于前面这一点来看,阴阳合同存在着被认定无效的而导致双方交易不能进行的风险。如果为逃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此时如果买方借机只依据备案的低价合同进行付款,虽然卖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买家按照“阴合同”支付房款,但是可能会面临高额的诉讼成本和消耗大量的精力。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签订“阴阳合同”虽然可以给当事人带来一些收益,但这是一种违规行为。这种违规的做法,暗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主要风险包括:

一、当买房人再次转让房产时,将面临卖出和买入价之间差额较大,相应税费被拉高的问题,将要承担更多的税赋。

二、当买卖双方因交易发生争讼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由于签订阴阳合同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阳合同”肯定会被宣布无效,因而基于这份合同所进行的过户行为也会被撤销。这样,买方就面临着支付了房款而无法取得房产的风险。

三、双方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时,如买方主张按照备案合同中的房价购买,不再购买“作价”的各类配套设施设备,即便法院最终确认按照实际的成交价格来交易,由于双方在交易环节中涉嫌避税,最后也会给双方带来很大困扰。涉嫌逃税要承担法律责任,即税务机关一旦查实的话要追缴税款,而且要处以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近日修正的《刑法》中,第200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充分保障自身权益本无可厚非,但追求利益一定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切不可为了表面之利而冒险签订“阴阳合同”,否则因此引发纠纷或受到法律惩处,所付出的代价将远大于所得到的利益,实为“得不偿失”。阴阳合同的危害不光是物质利益,也是心理上的。物质利益的危害与心理方面的危害是相关联的,当物质利益需求越大,其对社会的影响就越大,在诚信体系日益完善的现在社会,签订阴阳合同造成损失的成本有可能远大于收获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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