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办法

2018年6月14日11:19:09 发表评论 5 views

中共张家口市宣化区委办公室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化区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化区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办法

宣区办字〔2017〕7号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宣化区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口市宣化区委办公室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宣化区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利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区委、区政府本着对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现状登记、民生优先、依法依规”的原则,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有力的举措、担当的精神破解历史遗留项目因时间长、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成本增加、资金困难、手续难以推进难题,尽快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化解信访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尊重历史,分类施策。客观公正研判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分类建账,做到“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精准施策。

(二)民生优先,从快处理。立足保障民生,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创新工作机制,突破瓶颈制约,实施流程再造,疏通解决问题的渠道。

(三)依法依规,维护公平。既要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又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违法主体得到应有惩戒,使市场正常秩序得以维护。

二、目标任务

将2017年作为宣化区解决房地产市场开发遗留问题的攻坚年,解决201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确已无法完善手续的住宅项目“办证难”问题,2017年解决的问题项目达到70%,2018年扫尾,“回头看”。

办理对象包括:1.单位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和回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2.项目建设单位已依法终止或实际缺失,同时无承继单位的商品房住宅项目;3.项目建设单位无法完善相关手续的商品房住宅项目;4.按照2015年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精神没有结案的建设项目;5.其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住宅项目。

具体工作任务:已整体入住、未登记办证的项目,实现办证登记。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杜绝新问题发生。

三、政策措施

因历史客观原因,按现行政策无法解决、严重妨碍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按照不同情况合理解决。

(一)关于土地手续

本《实施办法》范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问题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土部门分别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协议出让底价参照项目开工时的客观历史地价、供地政策、土地市场行情等情况,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地价确定后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容积率设定:多层确定为1.6—2.0,高层确定为2.5—2.8,高层多层混合确定为2.0—2.5。

  1. 超容积率建设合法房地产项目。超设定容积率建设合法房地产项目应补交政府土地收益。补交标准为:按设定的容积率和项目开工时客观历史地价计算楼面地价,以此楼面地价与超建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的40%作为补交政府的土地收益。批准容积率低于设定容积率的,按设定容积率计算;批准容积率高于设定容积率的,按批准容积率计算。成交价格低于客观历史地价的,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高于客观价格的,按客观价格计算。

补交政府土地收益=土地价格÷容积率×超建建筑面积×40%。

  1. 土地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不符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上,实际用途与登记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现状用途补交政府土地收益。补交标准为:按项目开工时实际用途客观历史地价与土地登记用途客观历史地价差额的40%,作为补交政府的土地收益。
  2. 以划拨方式办理土地手续的项目。本《实施办法》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国土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符合划拨规定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开工时的客观历史地价的40%补交政府的土地收益,国土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到现场调查四至、实施测绘,国土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认定后,出具用地宗地图。

(二)关于规划手续

对已经超建超容超高、占压“五线”、配套设施不全、间距退距不足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根据情况采取局部拆除、补建配套设施、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符合条件的补办相关手续。对确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入住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补缴相关土地政府收益后,对超容超建的建设行为免于处罚,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现状实施测绘,规划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认定后,出具现状建筑红线图。

(三)关于竣工验收

未进行安全质量验收入住或因施工单位失联导致施工资料未能全面提供的小区,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符合房屋安全质量要求的,出具检测鉴定报告书,报住建部门认定,出具认定意见;消防设施需经消防主管部门认定,出具认定意见。

住建、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

鉴于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提前入住原因复杂,住建、消防部门不再对提前入住行为进行处罚。

(四)关于技术规范

遗留问题项目,在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按照从旧从轻原则,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时的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等政策与技术规范,按照项目开工、合同签订等时点的相关政策与现行政策相比较的最优惠政策执行。

(五)关于2015年房地产整治未批先建项目

按照2015年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精神到目前为止没有结案的建设项目(政府回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除外),按当时省、市、区政府及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涉及补办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手续的,分类处理:1.人防手续已正常办理,但项目主体超容积率的,按超出面积地上部分的5%收取人防费,征收标准为1800元/平米;2.按项目审批标准修建人防工程,但未验收的,按已审批人防工程面积按现行标准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3.未办理人防工程手续的,提供相关资料,按现行标准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六)关于不动产登记办证

  1. 主体确认。项目建设单位为申请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因撤销、合并、转制等情况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项目合作建设的,合作一方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其他续存的合作方作为申请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已注销或吊销,或虽未注销但实际缺失且无承继单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出具证明文件,并作为代管人代为办理土地、规划、验收等相关手续及申请不动产登记。
  2. 首次登记。本《实施办法》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对已入住且无法补办土地、规划、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的项目,由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作为登记办证的要件,采取现状登记。

办理登记时,除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国土部门按职责出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或现状认定意见(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坐落、面积等)及用地宗地图;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的规划认定意见(应载明房屋的建设单位、坐落、层数、结构、建筑面积、用途等内容)及现状建筑红线图;申请主体委托测绘机构对已入住楼盘进行实测后,由住建部门建立的楼盘表。

本《实施办法》范围内,未进行安全质量验收、消防验收入住或因施工单位失联导致施工资料未能全面提供而不能办理验收手续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再进行综合验收。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现状认定意见,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认定意见和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设施认定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的具体内容只在电子登记簿中予以记载,不颁发证书。

  1. 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项目申请主体组织购房人(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除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契税完税证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收据和宣化区房屋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告知单等材料外,还需分三种情况提供以下材料:(1)属商品房项目的,购房人应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确实无法提供的,由申请主体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属征收或拆迁安置房屋的,应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确实无法提供的,由申请主体出具补充协议;(3)单位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宅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售房合同或协议。同时,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还需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

对因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国家税费导致购房人或被拆迁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实行购房人办证与企业补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分离。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自持物业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但不影响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证。

(七)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以上未涉及问题

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以上未涉及问题,由区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组“一事一议”进行专项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议定。

(八)关于法律责任

  1. 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及相关人员的问责。对占压道路、绿地等严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及恶意违规、产生恶劣影响的项目,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并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严厉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享受本次缴纳土地收益优惠政策的惩罚。为与计提九项基金的项目相区别及体现公平性,对按照本次土地收益政策缴费的项目:一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十年内不得在宣化区范围内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二是开发企业资质五年内不得升级;三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五年内不得获取各类荣誉称号。
  3. 对责任主体不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应依法依规落实处理(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要依法收缴项目单位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罚没款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费及罚款,不积极推进手续办理的项目,除按本条第二款进行惩罚外,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征缴部门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账号及资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产追查,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名单,依法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提高银行信息银行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利率等措施;二是将项目单位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三是对其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并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对企业及个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四是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其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涉嫌存在非法经营、偷税漏税、逃税骗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5月15日前)。区政府根据全区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举措。对问题项目进行排查摸底,分类建立问题项目清单台账。

(二)攻坚阶段(2017年5月16日——12月31日)。按照实施办法,对遗留问题项目采取台账式管理,问题解决一个、销号一个。

(三)扫尾、回头看阶段(2018年)。对存量问题项目进行扫尾、回头看,查遗补缺、验收整改,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违法建设查处长效机制,杜绝新问题发生。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相关各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和组织推动。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抽调政治素质强、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形成强有力推进机制。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做好各个环节的监管、审批衔接工作。同时邀请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区法院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与集中办公,缩短工作时限,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恶意炒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严肃监督问责。区纪委、监察局联合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问责,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群众意见较大的,约谈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并实施问责。对责任不落实、协调不到位、推诿扯皮的有关部门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搞利益输送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中共张家口市宣化区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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