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履行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的复函》
建办房函(2016)486号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如何履行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的请示》(鲁建房字〔2016〕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履行房屋交易产权管理职责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履行房屋交易产权管理职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务院第31次务会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规定,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行业管理和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并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2015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旁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再次强调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你省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不得将房屋交易产权管理等职责从房产管理部门划转出去,已经划转的必须予以纠正,同时要保证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满足工作需要。
二、关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如何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
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关联紧密,做好有序衔接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和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都明确要求交易与登记信息要在有关部门间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不动产登记暫行条例》出台后,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充分沟通、深入研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联合制定的国土资发〔2015〕90 号文件明确规定,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房屋转让、抵押等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据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將登记信息返给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可有效保证交易、登记信息准确,防范一房多卖等行为发生,确保交易安全。你省要结合本地实际,按国土资发〔2015〕90号文件制定具体的衔接措施,确保工作有字衔接,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三、关于房屋交易、产权和登记档案是否全部移交
房屋交易、产权档案是交易的真实记录,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加强房屋交易、产权档案管理是房产管理部门的重要取责。国土资发〔20巧〕90号文件明确规定:房屋登记簿 等房屋登记資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同时,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度,保证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你省在登记资料移交和使用中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违反上述规定,将房屋交易、产权档案移交的,必须予以纠正。
加强房屋交易产权管理、推进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是落实去库存重点任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摩。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强协作配合,既要有序平稳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也要确保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監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