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协执过户遇上查封,如何办理?
不动产登记实务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甲法院向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张某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某名下。李某迟迟没向登记中心提交完税凭证,怠于办理转移登记,协助执行转移登记信息没有记载于登记簿。乙法院向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张某的该房产,鉴于登记簿没有查封登记信息记载,登记中心为乙法院办理了查封登记,将查封登记信息记载于登记簿。现李某持完税凭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提出异议,认为登记中心不应为乙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应当依甲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其办理转移登记,问登记中心应当如何办理?
李某依甲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的转移登记申请,应该如何办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甲法院转移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先于乙法院查封登记,根据《物权法》“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的规定,乙法院办理查封登记之前,李某凭甲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拥有该房产物权,仅是没有记载于登记簿进行公示,但并不影响李某享有该房产物权的效力,登记中心依甲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李某办理转移登记时,该房产物权所有人应当追溯到转移裁定送达至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规定,登记中心可以向乙法院提出审查建议,说明甲法院转移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先于乙法院查封登记,查封登记时,房产实际所有人不是张某,而是李某,乙法院查封的房屋权属错误,建议裁定撤回查封,维护李某权益。
根据《物权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的规定,甲法院转移裁定送达李某时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即享有该房产所有权。甲法院转移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先于乙法院查封登记,但甲法院协助执行转移登记核准前,乙法院查封登记已经记载于登记簿,李某依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物权进行登簿公示的权利受到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的规定,李某可以持甲法院转移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乙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登记中心可依据审查建议回复意见或执行行为异议最终裁定结果,为李某办理转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