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等分支机构能否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

2018年5月14日11:41:29 发表评论 6 views

分公司等分支机构能否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

作者 李炜

分公司等分支机构能否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在实践中有两个观点,第一种是认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认为不能登记给分支机构;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有总公司的授权,即可以给分公司登记。

搞搞清楚应该如何登记,则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1、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纵观《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规范》等相关法律规范,均未限制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其仅要求当事人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即可。
       2、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是限制分支机构申请的理由。从法律上来看,有没有法人资格其实从来都不是能否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限制性条件。因为合法民事主体是非常多的,没有法人资格的也有很多种。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外商合作企业等等,这些都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都属于合法的民事主体。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并不限于其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分支机构在合法登记后,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申请相关的业务。
weinxin
我的微信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