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呼唤专业的房地产执法队伍
对于一个市场的规范,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分析,主管部门要去管理和规范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从这一点来说,目前的法律规范虽然还不完善,但不能够说没有。如从法律层面来看,有《房地产管理法》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从国务院条例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部门规章来看,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以上仅仅是列举一些具体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并不是没有法律授权对房地产市场的相关主体进行处罚和规范。
具体合法资格有两个方面,一是单位的合法资格,二是具体执法人员的合法资格。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那么具体到地方上来看,一般此行政机关指的是住建局。但是众所周知,住建局所拥有的行政编制的人员寥寥无几,特别是县级市以下,具备有行政编制的住建局人员不是行政主官就是副职,根本不可能去行使什么执法职能。
那么,实践中会由谁来负责具体执行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因此一般都会委托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等类似的机构来具体负责。
2、从具体的执法人员来看,各省都立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 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这也进一步增加了今后取得执法资格的难度。
因此,如需做好房地产市场的执法工作,需要有具体的执法机构和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并不十分重视房地产市场的执法工作,特别是原来房屋登记时代,房地产市场管理依附于房屋登记来处理,基本上不会去行使执法权,因此对于执法人员的储备也就可有可无了。特别是有的省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具备行政编制的人员,于是事业编制人员的执法证被收回或者根本无法参加执法考试。
特别是现在的执法检查工作,还都提出要进行“双随机”方式进行,即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那么正常来说,至少在每个县级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得有4名以上的房地产执法人员,而现实是,有的地方连1名都没有,更不要说4名以上了。
对于当下的这种问题,解决的方法无非是两种,第一种是将房地产市场执法工作划转到城管队伍去。第二种是立足于现有的住建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来建立执法队伍。但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编制和人员的问题,而由于住建部门非条管单位,想做到这一点,基本上属于不可能的任务。这也就导致了上级住建部门只能下任务,但却并没有考虑到下级部门根本没有人手来完成工作。
综上所述,当下的房地产市场,如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就必须有专业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因此建立一支专业的房地产执法队伍实为当务之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按照省厅关于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迅速行动,明确措施,细化方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严肃查处惩治了一批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取得了初步成效。我厅将定期通报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查处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将第一批17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21世纪房地产经纪公司济南阳光家园加盟店的经纪从业人员有骗取房产证行为,被济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信用档案扣8分、2名经纪人员暂停网签资格。
2、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住宅销售过程中强制搭售车位,青岛市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96682元。
3、山东凯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淄博市沂源县开发“君悦溪园小区”项目,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定金,被责令退还违规收取的定金,并处以10000元罚款。
4、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枣庄市薛城区开发“九龙城”项目,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购房款。被责令立即停止收预定金的行为,并制定退款方案。
5、山东拓坤置业有限公司在东营开发“圣安·状元 府 邸”项目,1、2、3号住宅楼未取得预售许可便进行销售。被责令尽快办理预售手续,否则不得销售。
6、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在烟台高新区开发“三兴御海城”项目,未取得预售证违规预售。目前主管部门正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开发的“中央御园”项目,销售209套商品住房,未及时将预售资金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项目预售许可证被收回,暂停预售并责令限期整改。
8、济宁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在汶上县开发“翰林豪庭二期”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会员预订及VIP内部职工认筹的方式违规预售商品房。汶上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销售中心张贴公示,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购买无证房屋,责令其退还全部定金。
9、泰安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泰安市东平县开发“印象嘉和”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企业负责人被约谈,被要求限期整改。
10、山东省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威海荣成市开发“万国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被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预售行为,对要求退房的业主必须无条件退换收取的订金。
11、山东玫瑰园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111分店,未在销售场所明示开发经营相关证书及文件,被责令立即整改。
12、莱芜三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莱芜市开发“公园道”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认筹,被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完善相关手续。
13、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开发“万城开花”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向社会公开选房并收款。被处以罚款284100元,并通过媒体、网站等对社会公告。
14、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德州开发“龙溪香岸”项目,违规预售,被处以行政罚款。
15、冠县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在聊城冠县开发“民生冠州印象”项目,其销售代理商济南新联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售楼场所公示证件信息不全,准售房源信息公示不符合要求,被要求限期整改。
16、博兴县安居房产中介公司未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备案,从业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违规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被责令立即整改,被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17、菏泽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在菏泽市牡丹区开发“中心之城”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即组织宣传并违规收取定金。被制止宣传选房行为,限期整改。
山东省住建厅
2017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