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共有方式必须合法

2018年4月24日12:02:53 发表评论 1 views

不动产登记中共有方式必须合法

不动产登记中共有方式必须合法
在不动产登记中,申请人往往对不动产的共有缺乏认识,在提交申请资料时候,才知道需要明确共有的方式,然后随意约定共有,部分登记人对共有的方式理解也不够到位,认为可以随便约定共有方式。

  • 物权法规定共有方式不可以随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可以看出物权要由法律规定,不可以自行创设,也就是业内称的物权法定。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民事主体自行创设的原则。这一原则也被称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理解和把握物权法定原则,应该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类型强制。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此外,一些特别法中也规定了一些类似于物权的权利,可以认为是准物权,除此之外,民事主体不能另行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否则,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二是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内容强制。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双方当事人各具有什么权利和义务,都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改变相关的内容,否则无效。

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遵循自愿原则,具体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所有其他人都有约束力,物权调整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物权的义务人有成千上万.物权内容不能由权利人一个人说了算,也不能由一个权利人和几个义务人说了算,对权利人和成千上万义务人之间的规范只能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可以看出共有只可以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可以出现第三种形式,也不可以产生部分共同共有、部分按份共有,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共有方式时只能选择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必须基于家庭等关系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共同共有的发生,应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夫妻共有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家庭共有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宅基地就是典型的家庭共有。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关系。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以看出,共有方式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共同共有不可以随时要求分开,按份共有则可以随时要求分割。

共有不动产的处置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同的共有关系,导致对共有物的处置要求不同,无特别约定,按份共有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即可处置,共同共有则需要全体同意方可。在登记实务中,不管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都需要其他共有人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进行其他登记。

参考资料:

刘美林.市场经济法律概论(第二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9

 

精选留言
  • 个人对作者有关共有关系的理解有不同看法:首先,《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此条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有关系的推定,其中很重要的前提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如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且约定明确,可以从其约定,即无需有特定关系也可约定共同共有;其次,物权法定原则正如文中所言,物权种类和内容都需依照法律,但这和依照何种关系确定共有形式是两个问题,只要物的所有权上架构的是共有就应视为属于符合物权法定;最后,物的共有形式的设定和共有物的处置也是两个问题,需要不同法律规定调整,无需将共有物的处置方式的思考影响共有物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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