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执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审查建议的案例

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王传印
涉案四宗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只显示四宗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清楚记载划拨还是出让,没有出让合同,也没有出让金凭证。
审查建议内容:
xxx人民法院:
xxx持贵院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我局调取查阅了涉案四宗土地的登记档案,档案资料显示,四宗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没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出让合同,也没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凭证,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不是出让方式取得,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协助执行事项将登记在被执行人xxx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至xxx名下,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收益金,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二十六”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涉案四宗地块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三”的规定,建议贵院裁定并通知我局暂停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涉案四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得到转让批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收益金,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行通知我局恢复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诚请贵院xx年xx月xx日前向我局书面反馈办理意见,逾期我局将按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xx市国土资源局
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