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1、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第一,共同共有一般都是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亲属关系等等;第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最主要区别;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例如,甲、乙合购一套房屋,甲出资三十万元,乙出资二十万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份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是不同的。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当然,在许多情况下,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可以产生和单个所有权一样的效力,如共有人有权要求转让其份额。但是各个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如果各共有人分别单独享有所有权。则共有也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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